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97-6 條
鹵化烴滅火設備之配管,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應為專用,其管徑依流量計算書配置。
二、最低配管與最高配管間之落差依流量計算配置,並在五十公尺以下。
三、採用鋼管配管時,HFC-23  滅火設備使用符合 CNS  四六二六規定之
    無縫鋼管管號 Sch 80 以上厚度;HFC-227ea 及 FK-5-1-12  滅火設
    備使用符合 CNS  四六二六規定之無縫鋼管管號 Sch 40 以上厚度或
    具有同等以上強度,且施予鍍鋅等防蝕處理。
四、採用銅管配管時,應使用符合 CNS  五一二七規定之銅及銅合金無縫
    管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及耐腐蝕性。
五、配管接頭及閥類,應具耐內部壓力強度,並予適當之防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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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4/24
一、本條新增。
二、為規範鹵化烴滅火設備配管,參考內政部審核認可案件及 NFPA2001 規定,明定
    鹵化烴滅火設備配管之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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