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97-7 條
鹵化烴滅火設備使用氣體啟動者,準用第八十八條規定。
鹵化烴滅火設備之選擇閥、啟動裝置、音響警報裝置、安全裝置及排放裝
置,準用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九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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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4/24
一、本條新增。
二、為規範鹵化烴滅火設備使用氣體啟動,第一項明定準用二氧化碳及惰性氣體滅火
    設備相關規定。
三、為規範鹵化烴滅火設備選擇閥、啟動裝置、音響警報裝置、安全裝置及排放裝置
    ,第二項明定準用二氧化碳及惰性氣體滅火設備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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