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粉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通風換氣裝置、防護區域之開口部、選擇閥、 啟動裝置、音響警報裝置、安全裝置、緊急電源及各種標示規格,準用第 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 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設置。
修正本文,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乾粉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應準用二氧化碳滅火設備設置。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