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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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例行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
    任委員召集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機關(構)代
    表、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指揮官或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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