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4 條
本署設七組至九組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
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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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0/11/12
一、配合立法體例,修正不列內部單位名稱,以資彈性。
二、另為配合「災害防救法」之公布施行及本署業務需要,調整內部單位組設如下:
(一)將原「災害預防組」及「災害調查組」修正為「火災預防組」及「火災調查組
      」。
(二)增設單位:
      1.綜合企劃組:專責釐定消防及災害防救制度或彙報年度施政計畫、各級消防
        及災害防救組織設立及人力調配,蒐集各國消防及災害防救資料之研究及消
        防專業刊物之編纂發行等業務。
      2.災害管理組: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動災害應變措施,成立災害管理組,掌理
        災害防救法令、災害分級制度之研議,加強災害防救教育宣導及預警通報系
        統之建置,以密切配合行政院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業務。
      3.危險物品管理組:由於危險物品相關業務急速擴增,亟須成立專責單位,規
        劃督導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研擬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安全設
        備基準及其設施會審會勘業務,違法案件之處理等事項,以應業務實際需要
        。
      4.民力運用組:政府財力有限,民間力量無窮,消防及災害防救工作,需廣泛
        輔導及運用民間組織,目前已成立義勇消防人員、鳳凰志工、婦女防火宣導
        隊、睦鄰救援隊及民間救難團體等組織,應成立專責單位,負責規劃民力團
        體災害防救計畫及其編組、認證、管理等各項福利,俾有效管理並充分運用
        民間資源。
84/01/28
一、明定本署分設五組,並得分科辦事,及設置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遂行消防任務
    需要。
二、各組職掌除以辦事細則另定外,其各組分掌前條各款情形如下:
(一)災害預防組:掌理第一、二、五、六、七款事項。
(二)災害搶救組:掌理第八款、十二款、十三款事項。
(三)緊急救護組:掌理第十款事項。
(四)教育訓練組:掌理第四款事項。
(五)災害調查組:掌理第十一款事項。
(六)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掌理第九、十四款事項。
(七)第三、十五款由各組依業務職掌分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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