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 內派充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配合立法體例,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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