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三  本會置委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
    任委員,由部長指派消防署署長、副署長分別兼任之。其餘委員除由
    部長指派消防署業務有關人員兼任外,並聘請有關機關、團體代表或
    專家學者擔任,聘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分為電氣、機械、設計及綜合
    四小組,每小組六人至八人,並由小組委員互推一人為小組召集人。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