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七、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回復審議意見,決議事項應經回復審
    議意見委員全數同意行之。
    前項會議決議事項未獲回復審議意見委員全數同意者,應召開臨時會
    議,以現場方式審議。
    前項臨時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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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1/18
一、配合修正規定第六點第一項,將出席修正為回復審議意見,將出席委員修正為回
    復審查意見委員,以符合書面審議運作程序。另考量書面審議特性,明定決議事
    項應經回復審議意見委員全數同意行之。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會議決議事項未獲回復審議意見委員全數同意者,應召開臨時
    會議,以現場方式審議,俾杜絕疑義。
三、增訂第三項,依現行作法明定臨時會議以現場方式審議者,應符合之出席及表決
    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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