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8
八、以現場方式審議之臨時會議及小組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但代表機
    關或團體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8/01/18
配合第六點修正,將出席規定適用範圍限縮於以現場方式審議之臨時會議及小組會議
;本會會議採書面方式審議,自無出席與指派代表可言。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