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112/12/01 廢止)
第 10 條
火災調查組職掌如下:
一、火災原因調查及鑑定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鑑識設備、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直轄市、縣 (市) 重大火災現場調查、鑑定之支援事項。
四、直轄市、縣 (市) 火災鑑定委員會之指導事項。
五、火場證物之科學鑑識聯繫處理事項。
六、火災現場勘查鑑定報告書之製作、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調查鑑識技術之指導事項。
八、調查鑑識技術人員之管理事項。
九、物理、化學等鑑定實驗設備之管理事項。
十、直轄市、縣 (市) 火災鑑定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火災之統計與火災發生原因及損失情形之統計、分析事項。
十二、空難、海難、森林火災、礦災、交通事故等災害現場必要之協助火
      災原因調查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火災調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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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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