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112/12/01 廢止)
第 18 條
特種搜救隊職掌如下:
一、國內各地區重大災害支援搶救執行事項。
二、國際搜救組織聯繫、協調、出席會議事項。
三、國際重大災害救援行動之規劃、執行事項。
四、重大災害示範演習配合執行事項。
五、民間搜救資源之聯繫、協調支援事項。
六、特種搜救管理、後勤、搜索、救援、醫療等專業訓練養成、常年訓練
    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七、搜救專業訓練裝備、器材、車輛、設施之管理、維護及督導事項。
八、專業人命搜救犬之培訓事項。
九、地方政府設置搜救組織之協助訓練事項。
十、其他有關重大災害支援搶救事項。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6/07/25
一、依災害防救權責,中央與地方分工、合作執行,修正第一款、第四款文字。
二、依據聯合國人道主義事務協調辦公室(OCHA)二○一五年頒定國際搜索與救援諮
    詢團指南(INSARAG) 內容修正第六款文字。
三、現行第八款已可為第七款所涵括,爰予刪除。
四、現行第九款至第十一款款次遞移。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