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112/12/01 廢止)
第 21 條
署長之權責如下:
一、本署政策之研擬、工作計畫方案之核定事項。
二、本署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廢止及解釋之核定 (轉) 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四、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項。
五、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一階以下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及獎懲事項
    。但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不在此限。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八、部、次長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消防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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