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112/12/01 廢止)
第 22 條
副署長之權責如下:
一、消防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二、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四、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襄助署長處理公務事項。
六、署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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