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112/12/01 廢止)
第 23 條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消防重大決策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督導策進及法規研擬、修正之審核、協調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核、督導事項。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事項。
五、業務研究發展及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七、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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