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112/12/01 廢止)
第 24 條
組長、主任、室主任、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改進事項。
二、本組 (中心、室、隊) 有關業務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三、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審核事項。
四、所屬人員考核之擬議事項。
五、依照本署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逕行處理事項。
六、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七、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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