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112/12/01 廢止)
第 7 條
危險物品管理組職掌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
    事項。
二、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之規劃及督導事
    項。
三、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場所位置、構造、設備之
    規劃及督導事項。
五、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劃
    及督導事項。
六、一般爆竹煙火認可及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定期檢驗之規劃及督導事
    項。
七、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違法案件處理及督導事項
    。
八、其他有關危險物品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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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7/25
一、配合危險物品管理組實際職掌,增列第一款,其餘款次並配合遞移。
二、現行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予以整併為第二款。
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並由本署負責有關爆竹
    煙火之管理事宜,爰修正現行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增列爆竹煙火相關文字
    。
四、現行第七款有關鋼瓶及驗瓶機構之管理,配合法令用語修正為液化石油氣容器,
    並就一般爆竹煙火之認可以及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定期檢驗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予以整併為第六款。
五、現行第八款非屬本署主管業務,係為配合事項,爰予刪除。
六、現行第九款內容已可為第二款所涵括,爰予刪除。
七、現行第十款款次遞移,並配合用語統一,酌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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