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三、一棟建築物中之不同用途有供住宅使用時,除依前條規定外,應依下
    列原則判斷之:
 (一) 供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自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
      計小於五十平方公尺,且較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小時,該
      建築物視為住宅。
 (二) 供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途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
      積大於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時,視為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
      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途之建築物。
 (三) 供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
      計小於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且前者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
      十平方公尺以上時,該建築物視為複合用途建築物。
 (四) 供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
      計,與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大致相等時,應視為複合用途
      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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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5/17
明定住宅與其他各類場所併存時,如何判定,其原則表解如下:
┌───────────────┬────────┬──────────┐
│項                    目│例           示│項                  │
├───────────────┼────────┼──────────┤
│┌──┐    ┌───────┐│┌──┐┌──┐│                    │
││住宅│    │各目場所小於五│││住宅││各目││一般住宅            │
││    │大於│十平方公尺    ││└──┘└──┘│                    │
│└──┘    └───────┘│                │                    │
├───────────────┼────────┼──────────┤
│┌──┐    ┌───────┐│┌──┐┌──┐│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
││住宅│小於│各目場所      │││各目││住宅││途                  │
│└──┘    └───────┘│└──┘└──┘│                    │
├───────────────┼────────┼──────────┤
│┌──┐    ┌───────┐│┌──┐┌──┐│                    │
││住宅│    │各目場所大於五│││住宅││各目││複合用途            │
││    │大於│十平方公尺    ││└──┘└──┘│                    │
│└──┘    └───────┘│                │                    │
├───────────────┼────────┼──────────┤
│┌──┐    ┌───────┐│┌──┐┌──┐│                    │
││住宅│相當│各目場所      │││住宅││各目││複合用途            │
│└──┘    └───────┘│└──┘└──┘│                    │
└───────────────┴────────┴──────────┘
85/07/29
明定住宅與其他各類場所併存時,如何判定,其原則表解如下:         
┌────────────┬───────┬─────────┐ 
│項目                    │例示          │項                │ 
├────────────┼───────┼─────────┤ 
│            ┌────┐│┌──┐      │                  │ 
│┌──┐    │各目場所│││    │      │                  │ 
││住宅│大於│小於五十│││住宅├──┐│一般住宅          │ 
│└──┘    │平方公尺│││    │各目││                  │ 
│            └────┘│└──┴──┘│                  │ 
├────────────┼───────┼─────────┤ 
│            ┌────┐│┌──┐      │                  │ 
│┌──┐    │        │││    │      │                  │ 
││住宅│小於│各目場所│││各目├──┐│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 
│└──┘    │        │││    │住宅││用途              │ 
│            └────┘│└──┴──┘│                  │ 
├────────────┼───────┼─────────┤ 
│            ┌────┐│┌──┐      │                  │ 
│┌──┐    │各目場所│││    │      │                  │ 
││住宅│大於│小於五十│││住宅├──┐│複合用途          │ 
│└──┘    │平方公尺│││    │各目││                  │ 
│            └────┘│└──┴──┘│                  │ 
├────────────┼───────┼─────────┤ 
│            ┌────┐│┌──┬──┐│                  │ 
│┌──┐    │        │││    │    ││                  │ 
││住宅│相當│各目場所│││住宅│各目││一般住宅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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