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2/06/21 修正)
第 13-1 條
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應置服勤人員,並經
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
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
前項主管機關施予服勤人員訓練之項目、一定時數、講師資格、測驗方式
、合格基準、合格證書核發、資料之建置與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專業機構,其申請登錄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
登錄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變更、廢止、延展、執行業務之規範、
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施予服勤人員訓練之項目、一定時數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管理權人應於服勤人員遴用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第一項建築物所在地
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