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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賦予職務涉及製造、搬運、儲存、處理行為人揭露不法事項之正當性。
二、保護舉發者舉發不法事實後免於遭受不平等待遇。
- 74/11/29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係易燃易爆物品,稍一不慎極易造成重大災害,其營業埸所
之消防安全設備,必須事先設置完成檢查合格,以防患未然,目前已有經濟部、國防
部及內政部會銜訂頒之「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可資適用。至未
經檢查消防安全設備合格而擅自營業者,即為未受允准而營業,除得依違反本法第八
條規定按第二十七條予以行政處罰外,其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公共危
險物品及高壓氣體之行為,顯有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罪嫌,應移請檢察機關偵辦
。其涉及其他相關法規如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等有關規定者,亦應依各該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