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2/06/21 修正)
第 20-1 條
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
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
前項所稱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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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11/13
照協商條文通過。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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