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 實驗室或倉庫火災時,其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二、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三、前二款之必要資訊,應依中央各主管機關之規定更新上傳至指定之網 路平臺。 四、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 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公告之。
一、本條新增。 二、消防人員執行災害搶救時,在缺乏資訊下,不但難以對事故採取適當之緊急搶救 措施,致延誤搶救措施致災害擴大,甚而危及消防人員之安全。 三、為利消防指揮人員即時取得災害現場所存放、使用之化學品相關資訊,參考原「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十三條,明定 工廠之管理權人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及位置平面配置圖,並於事故發生 時要求管理權人派遣專人至搶救現場提供資訊協助救災,以維護救災人員安全、 避免延誤救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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