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立即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方式 或內容完成通報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人員、車輛 或裝備進入場所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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