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料之製作內容、應記載事 項、備置、保存年限或申報之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安全技術人員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 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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