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2/06/21 修正)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定期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
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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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1/07
社區住宅愈來愈密集、建材日新月異、救火設備也不斷更新。民眾的居家防火、救災
訓練等等必需與時俱進。為強化防火教育及宣導,地方機關需強制「每年定期」辦理
之。
84/08/11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74/11/29
防火教育與宣導旨在灌輸民眾防火逃生常識,提高防火警覺,預防火災發生之重要措
施,應經常普遍實施並由有關機關配合推行,以宏績效。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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