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2/06/21 修正)
第 26-1 條
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
申請前項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之程序、範圍、資格限制、應備文件、
審核方式、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