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2/06/21 修正)
第 28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
;其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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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89/07/05
現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依原條文第一項
,係由省(市)政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之。惟因省(市)考量不同
,致所訂辦法內容頗有差異,茲為統一及配合政府層級精簡政策,該辦法應由中央主
管機關統一訂定據以施行,爰修正第一項。

【參考資料:內政部消防署立法說明】
一、現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依本條現行
    條文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係由省(市)政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後發布之。惟因省(市)考量不同,致所訂辦法內容頗有差異,影響義勇消
    防組織整體運作,茲為統一及配合政府層級精簡政策,該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
    統一訂定據以施行,爰修訂第一項如上。
二、第二項未修正。
84/08/11
一、條次變更。
二、義勇消防組織在各地方協助當地消防工作,具地方特性,其編組、訓練、演習、
    服勤辦法宜由省(市)政府擬訂辦法規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之,爰
    予修正。
三、增列第二項,明定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
74/11/29
消防工作日益繁重,亟須運用民力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工作,以補消防警力
之不足,爰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其編組辦法授權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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