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2/06/21 修正)
第 35-1 條
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立即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方式
或內容完成通報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人員、車輛
或裝備進入場所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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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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