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2/06/21 修正)
第 15-1 條
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
登記後,始得營業。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
安裝,非經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
前項承裝業營業登記之申請、變更、撤銷與廢止、業務範圍、技術士之僱
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一項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
位置;其無法符合者,應裝設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至戶外。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4/02/02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