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3/11/29 修正)
第 11 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
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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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84/08/11
一、本條新增。
二、查窗廉、布幕等懸吊物品一著火急速往上延燒至天花板,致難以初期滅火;另地
    毯等地坪鋪設物,易因香煙等微小火源著火延燒,屬延燒媒介物,因此類物品非
    屬建築法規內部裝修限制之規範範圍,惟就澈底預防火災發生觀點而言,應使此
    類物品具防焰性能,不使擴大延燒。
三、本條參酌日本消防法第八條之三規定,考量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及地
    下建築物等重要場所火災發生時,濃煙易急速擴散或滯留,致生重大危害,亟需
    抑制初期火勢,不使擴大,以提高消防安全。至其他如飯店、劇場、酒家及醫院
    等重要公共場所則不予列舉,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予以概括規定,另
    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四、本條第二項主要考量具備防焰性能與否,從外觀難以判定,現場實際測試亦有困
    難,爰要求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俾利執法。至
    其中「‥‥或其材料」之規定,旨在使即將成為防焰物品之材料得納入管理,例
    如窗簾雖屬防焰物品對象,但其材料窗廉布亦應具防焰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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