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113/01/22 修正)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結合機關、學校、團體
及志工等資源,並運用傳播媒體、社區參與或辦理體驗活動等方式,經常
推動防火教育及宣導。
前項年度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前一年度轄區火災分析。
二、依前款分析規劃防火教育與宣導執行內容及時程。
三、傳統節日增加用火用電致易生火災相關預防措施之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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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1/22
一、為落實本法第五條所定防火教育及宣導,並擴大執行效益,第一項定明各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並結合各方資源加強宣導。
二、依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消防署)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消署預字第○九九○五
    ○○五○七號函頒防火宣導須知略以,年度計畫內容應包含轄區特性概述、回顧
    與分析火災案件、就重點時節、對象或主題規劃防火宣導事宜,爰於第二項定明
    年度計畫應包括之事項,分析轄區內過往火災案例,針對火災風險較高場所、常
    見起火原因、常發生火災之時段與傳統節日(如春節、元宵節、清明節及中秋節
    等),加強防火教育及宣導。
85/06/26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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