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9/08/04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規定,第二項修正為「鄉
(鎮、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其組織由鄉(
鎮、市)公所定之。」。
三、為使直轄市及市之區得因實際需要成立災害防救會報及災害防救辦公室,爰增列
第三項。
- 89/07/19
一、明定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之組織。
二、針對鄉(鎮、市)公所組織及轄內之救災資源、特性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有
明顯差異·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之委員由鄉(鎮、市)長就各該鄉(鎮、
市)地區災害防救計劃中所指定之單位代表派兼或聘兼。
三、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不設防災專責單位,由鄉(鎮、市)長指定單位辦理
災害防救會報有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