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 市、縣 (市) 及鄉 (鎮、市) 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 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 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定之。
一、第一項明定災害發生時或有發生之虞,地方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視災害規模成立 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 二、第二項明定地方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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