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111/06/15 修正)
第 13 條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
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應於成立後,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
人,並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
前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於地方災害應變中
心或適當地點成立前進協調所,整合救災資源,協助地方政府執行救災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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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6/15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地方政府均會主動且立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
    心,而非在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經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才成立,且修正
    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業已規範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由地方政府定之,另為
    整合救災資源並協助地方政府執行救災事宜,爰第二項增訂成立前進協調所規定
    ,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所定「前進協調所」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為掌握災害現場救災情形及支援
    需求,強化各救災單位之協調聯繫、調度支援機制,有效整合救災資源,協助受
    災之地方政府救災而於災害現場設置之臨時任務編組,併予說明。
97/05/14
一、為加強應變效率,將現行條文第一項所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程序採先報告再
    成立,修正為先成立再報告模式,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有關授權行政院訂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之規定,由於該
    作業要點屬於行政規則性質,得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自訂,無須以法律授權,爰予
    刪除。
三、為協助直轄市及縣(市)應變處置作為,爭取災害應變時效及暢通中央與地方聯
    繫機制,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
    繫需要,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立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以執行各項災
    害應變作為。
89/07/19
一、第一項明定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視災害發生時或有發生之虞時,成立中央災
    害應變中心並指定指揮官。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另定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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