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7/05/14
一、為加強應變效率,將現行條文第一項所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程序採先報告再
成立,修正為先成立再報告模式,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有關授權行政院訂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之規定,由於該
作業要點屬於行政規則性質,得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自訂,無須以法律授權,爰予
刪除。
三、為協助直轄市及縣(市)應變處置作為,爭取災害應變時效及暢通中央與地方聯
繫機制,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
繫需要,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立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以執行各項災
害應變作為。
- 89/07/19
一、第一項明定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視災害發生時或有發生之虞時,成立中央災
害應變中心並指定指揮官。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