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111/06/15 修正)
第 15 條
各級政府應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相關公、私立學校、急救
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
;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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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6/15
一、現行災害防救會報多為決策會議性質,而執行主體係各級政府,爰將「各級災害
    防救會報」修正為「各級政府」,以更符合實務執行狀況。
二、災害防救工作含括災前預防、災時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除政府致力推動相關措
    施外,近年亦辦理許多演習、訓練、宣導等,以強化及提升民眾「自助互助」觀
    念與防災應變能力,爰為加強相關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
    商業、有限合夥亦能共同參與災害防救工作,爰增訂各級政府應結合相關公、私
    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
    事項之規定。又所定「商業」,係依商業登記法第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以
    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三、為落實主管機關權責並簡化行政程序,爰將實施辦法之訂定程序,由「會同」修
    正為「會商」,並酌作文字修正。
99/08/04
原條文修正為「各級災害防救會報應結合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相關災
害整備及應變事項;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
89/07/19
明確規定災害防救會報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於平時採取災害防救應變事項,
必要時,得實施災害防救之召集,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依法訂定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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