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111/06/15 修正)
第 16 條
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訓練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搜救組織與
訓練單位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及訓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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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6/15
一、原條文第七條第五項於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修正公布,將「內政部災害防救署
    」修正為「內政部消防署」,爰配合修正。
二、另為兼顧訓練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訓練單位辦理災害搶救訓練之功能,
    文字酌作修正。
99/08/04
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四項修正機關名稱,酌作文字修正。
89/07/19
一、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發生規模七點三的大地震,暴露救災人力、資源嚴重不足
    及通訊系統未能整合等問題,致無法發揮減輕災害損失及應變動員機能,也因通
    訊阻斷而未能即時掌握救災時效。有鑒於此,爰參酌歐美、日本等國家體制,明
    定內政部消防及災害防救署應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設搜救組織,以統合救災資源及通訊系統,全面提升處理災害搶救能力。
二、基於精簡組織與資源共享原則,有關特種搜救隊之設置,旨在設種子教練隊,並
    設立訓練中心,平時協助訓練地方搜救組織,災害發生時可支援地方政府救災,
    並建立現場救災通訊機制。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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