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 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 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前項直轄市、縣 (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相 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鄉 (鎮、市) 公所應依上級災害防救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 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所屬上級災害防救 會報備查。 前項鄉 (鎮、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上級災害防救計畫。
一、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及其報核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災害防 救基本計畫及相關業務計畫。 三、第三項明定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或修正,應報該轄災害防救會 報核定後實施,並報所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四、第四項明定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上級業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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