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 實施前項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各機關、公共事業所屬人員、居民及其他 公、私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有共同參與或協助之義務。 參與前項災害防救訓練、演習之人員,其所屬機關 (構) 、學校、團體、 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一、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及相關公用事業應實施防災訓練及演習。 二、第二項明定各級政府及公用事業所屬人員、居民及其他、公、私立學校、團體、 公司、廠場有共同參與或協助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之義務。 三、第三項參與訓練演習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 假。 四、本條規定係參照日本災害對策基本法第四十八條有關災害防救訓練義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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