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七 款規定所為之處置。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增列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亦得科處罰鍰,並就現行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援引之相關項 次、款次,配合各條之修正,予以修正。
明定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或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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