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相關內容已整併至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爰予刪除。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預防可能發生之災害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明訂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 款之規定致遭遇危難,並經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該中心得就搜救所 需費用請求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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