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05/22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針對本法第二條所定災害,若為不實之通報,致行政機關啟動相關災害防救等處
理措施,倘同時有他處確實發生災害時,恐將造成防救不及之結果,影響公共安
全甚鉅,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三、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之意,而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
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
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即欠缺違法之故意(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
字第六七二七號刑事判決)。因此,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
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參照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九六
號刑事判決),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
為不實之訊息(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
媒介形式或內容),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
法,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
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之必要性。故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之行為,其影響層面除涉及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外,更有影響國土保全之
虞,爰如上開散播行為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甚至有致人於死或重傷之情形
,均有以刑責相繩並藉此阻絕謠言或不實訊息流通之必要,爰增訂第三項及第四
項規定。
- 105/04/13
原條文未將乘災害之際而故犯詐欺列為加重刑罰之事由,鑑於若干災害發生時,仍有
不法人士對受災民眾詐稱掌握確切災情以圖利,故修正本條納入詐欺罪,以收嚇阻之
效。
- 89/07/19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