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之一至第四十四條之九所稱災區,指因風災、震災、火山災害 或其他重大災害,造成嚴重人命傷亡之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並 刊登政府公報。
就災區之法定定義,增列因火山災害之成因,以臻明確完備。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至第四十四條之九條文,其中所稱「災區」,均特別限 指因風災或震災或其他重大災害,並為免逐條規定,爰抽出另增訂為第四十四條 之十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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