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對於從事災害防救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具 有顯著功勞者,應依法令予以表彰。
將團體修正為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說明二 。
規定對防災功勞者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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