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111/06/15 修正)
第 5 條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達災害防救之目的,得採取法律、行政及財
政金融之必要措施,並向立法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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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6/15
本條未修正。
89/07/19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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