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四十四條之一至第四十 四條之十,自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次修法,除災害防救體系與制度的興革外,多因歷來重大災害救助經驗,所得災民 因災致生困窘的必要協助措施,一○四年八月六日發生的蘇迪勒颱風與一○五年二月 六日發生的台南大地震於,均造成極大生命身體財產損失,為貫徹立法意旨,並協助 受災戶儘速重建家園,爰明定本次修法條文回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生效 。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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