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 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 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 措施,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 兼任,並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 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中央災害防 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有關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災害 防救科技研發及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 為有效整合運用救災資源,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 心,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 護之運送任務。 內政部消防署執行災害防救業務。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災害資源統籌、資訊彙整與防救業務,並 應協同相關機關執行全民防災預防教育。
為本院 101 年 11 月 7 日第 8 屆第 2 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 2 次 聯席會議,審查修正「內政部災害防救署」為「內政部消防署」。為應未來組改,爰 於本次修法預為因應。另就災害資源統籌、資訊彙整與防救業務,及全民防災預防教 育等重要救災事項,明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綜籌統合功能與地位。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