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 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災害之防救,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一、揭示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本法就中央至地方防災體制及各機關於災害發生前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 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應實施之事項,作通盤性之規定,為針對各種災害應適用之 特別法。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