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111/06/15 修正)
第 17 條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
後,由行政院函送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據以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前項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應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行政院每年應將災害防救白皮書送交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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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6/15
本條未修正。
99/08/04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組織調整,第一項爰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為利國會進行監督,增列第三項規定,要求行政院應每年將災害防救白皮書送立
    法院。
89/07/19
一、明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委會報核
    定後,以行政院名義函送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辦理。
二、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主要事項,將於本法施行細則中規定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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