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111/06/15 修正)
第 27 條
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一、災害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
    災情蒐集、損失查報、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傳播災情及緊急
    應變相關資訊。
二、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
三、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五、受災兒童及少年、學生之應急照顧。
六、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
七、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衛生事項
    。
八、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九、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
十、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
十一、水利、農業設施等災害防備及搶修。
十二、鐵路、道路、橋梁、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公用氣體與油料管
      線、輸電線路、電信、自來水及農漁業等公共設施之搶修。
十三、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
十四、漂流物、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
十五、災害應變過程完整記錄。
十六、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事項。
前項災害應變措施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應變事項。
第一項第十三款有關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之適用災害種類、實施時機、處
理人員、程序、危險標誌之張貼、解除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
定之。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1/06/15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97/05/14
一、參酌「水利法」、「鐵路法」、「公路法」、「消防法」、「農業發展條例」、
    「水土保持法」、「森林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緊急醫療救護法」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河川管理辦法」、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文字
    酌作整理。
二、增列第二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說明三。
三、現行條文序言所定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應變措施之規定,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
    。
四、何種災害造成建築物毀損致生危險,有待緊急評估,因攸關人民生命安全及其他
    權利至鉅,爰增列第四項規定授權內政部(營建署)訂定相關辦法。
89/07/19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應變措施之工作項目。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