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111/06/15 修正)
第 52 條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由政府或經政府
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並無償移轉予受災地區受災居民之住宅,不得作為強
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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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6/15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89/07/19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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