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111/06/15 修正)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推動災後復原重建措施。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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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6/15
一、為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三款有關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增
    訂災後復原重建之任務規定,爰增訂第五款。
二、原第五款移列至第六款。
89/07/19
明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之設置與任務。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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